納米美體工作室-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西元2015-11-06)

最近異動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西元2015-11-06)

統一編號:40810028

登記機關:澎湖縣政府

負責人姓名:丁雅彬

出資額(元):30,000

現況:核准設立

資本額(元):30,000

組織類型:獨資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朝陽里文林街38號1樓

是否開立發票:否

財稅營業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朝陽里文林街38號1樓

郵遞區號快搜:澎湖縣馬公市朝陽里文林街38號1樓 全國郵遞區號查詢

附近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店家

營運登記業務

其他美容美體服務:從事美容護膚、彩粧、美指及未涉及醫療程序之美體雕塑等之行業。

國產家用家具零售:從事家具之專賣零售店。廚具零售店亦歸入本類。

清潔用品零售:從事4741至4745細類以外家庭器具及用品之專賣零售店,如家用攝影器材與光學產品、炊具、清潔用品、家用瓦斯器具、濾水器、餐具、器皿等零售店。

其他服裝及其配件零售:從事服裝及其配件之專賣零售店,如男裝、女裝、童裝、嬰兒服、運動服、游泳衣褲、制服、襪子、手套、髮飾、帽子、圍巾、領帶、皮帶、手帕、皮包、手提包、假髮及人造珠寶等零售店。

瘦身美容: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統計分析瘦身美容產業已在經營三明治製造、代謝物檢驗試劑製造、刮刮樂彩券銷售、刻印章、占星、堪輿、婚紗攝影、字典出版、寵物配種、手帕縫製、投幣式電動遊戲機製造、按摩椅製造、擦銅膏製造、新聞紙製造、泊車服務、流體傳動設備維修、溫泉供應、穿耳洞服務、算盤製造、紋身、紋眉服務、美術燈製造、腳底按摩、身體除臭劑製造、K書中心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從事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等零售之行業。
統計分析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產業已在經營家禽孵育、廚房管道裝修工程、地毯製造、壁紙製造、寢具批發、掛毯製造、枕心縫製、桌巾縫製、椅套批發、毛條併製、百香果栽培、相框材鋸製、窗簾製造、繡製掛屏批發、花豆栽培、草莓栽培、藤採集、蚊帳織製、被套縫製、刷卡機製造、合成乳(還原乳)製造、打光蠟製造、掃街車製造、排油煙機製造、攝影機零售、望遠鏡製造、洗衣機套縫製、淨水器零售、濾袋縫製、炊具批發、照相排版、牙膏製造、紙菸製造、餐盒食品製造、體育用槍及彈藥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清潔用品零售:從事清潔洗濯用品零售之行業,包含牙膏、牙粉之零售。
統計分析清潔用品零售產業已在經營刷卡機製造、合成乳(還原乳)製造、家禽孵育、打光蠟製造、掃街車製造、排油煙機製造、攝影機零售、望遠鏡製造、洗衣機套縫製、淨水器零售、濾袋縫製、炊具批發、照相排版、牙膏製造、紙菸製造、餐盒食品製造、體育用槍及彈藥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從事布疋、成衣、鞋、帽、傘、皮包、手提袋、皮箱及服飾配件等零售之行業。拉鍊、線類、鈕扣、縫紉用品、雨衣、紙尿褲亦歸入本細類。
統計分析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產業已在經營人造肉製造、帆布床縫製、棉花栽培、毛條併製、絲絨帽製造、麻糬製造、假領縫製、內陸箱網養殖、制服批發、圍巾頭巾製造、女裝批發、嬰兒配方食品製造、帽子批發、戒指批發、手帕縫製、服飾帶織製、游泳池廢水清理、男裝批發、皮材收集、睡袋縫製、童裝批發、耳罩縫製、胸針批發、腰包製造、襪帶縫製、運動飲料製造、項鍊批發、領帶縫製、頭足類批發、髮網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請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環保、衛生、消防等)。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之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領有菸酒製造(或進口)許可執照之業者,變更許可執照記載事項,應依菸酒管理法第14條(或第19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申請換發許可執照;違反者,依同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處罰。

※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

※申請所在地1樓為 住宅區(埕西段386地號),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住宅區作為工廠(銀樓金飾加工業除外)、商場(店)、汽車保養所、機車修理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貨運寄貨站、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販售業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