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盛眼鏡實業社-眼鏡零售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西元2009-12-24)

最近異動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西元2017-03-09)

統一編號:10839408

登記機關:臺南市政府

負責人姓名:吳菊

出資額(元):100,000

現況:核准設立

資本額(元):100,000

組織類型:獨資

地址:臺南市永康區北灣里大灣路40巷38弄36號1樓

是否開立發票:否

財稅營業地址:臺南市永康區北灣里四十一鄰大灣路40巷38弄36號1樓

郵遞區號快搜:臺南市永康區北灣里大灣路40巷38弄36號1樓 郵遞區號3+3查詢

附近鐘錶、眼鏡零售店家

營運登記業務

眼鏡及其零配件零售:從事鐘錶、眼鏡及其零配件之專賣零售店。

鐘錶維修:從事9591細類以外之其他個人及家庭用品維護及修理之行業,如皮鞋、皮包、家具、室內陳設品、自行車、運動用品、樂器、鐘錶及其他個人及家庭用品維護及修理。衣服修改亦歸入本類。

其他藥品及醫療用品批發:從事中西藥品及醫療用品、耗材批發之行業。

其他醫療器材及用品製造:從事3321細類以外一般醫學、矯治、獸醫等用途之非電子醫療器材及用品製造之行業,如擔架、注射器、注射針、導尿管、插管、義肢、假牙、齒模、牙科用黏固粉等製造。

眼鏡零售:從事非處方用眼鏡及其零件等零售之行業。(隱形眼鏡零售歸屬 F208031 醫療器材零售業)
統計分析眼鏡零售產業已在經營眼罩縫製、鐘錶玻璃製造、電桿木鋸製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鐘錶修理:各種鐘錶修理之行業。
統計分析鐘錶修理產業已在經營修正液製造、室內娛樂場所營建、家禽孵育、打光蠟製造、樂器盒及樂器提箱製造、玩偶製造、皮材收集、磨刀皮帶製造、織網機製造、自行車輪胎製造、衣物柔軟劑製造、運動飲料製造、配合飼料配製、鐘錶玻璃製造、首飾修理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醫療器材零售:依藥事法之規定,經營醫療器材零售之行業。包括注射器、醫療耗材、齒科材料、紗布及繃帶、處方用鏡片及使用於處方用鏡片之鏡框等。包括其醫療器材租賃業務。(隱形眼鏡及其藥水、藥片亦歸入本細類)
統計分析醫療器材零售產業已在經營刷卡機製造、合成乳(還原乳)製造、家禽孵育、打光蠟製造、掃街車製造、排油煙機製造、攝影機零售、望遠鏡製造、洗衣機套縫製、淨水器零售、濾袋縫製、炊具批發、照相排版、牙膏製造、紙菸製造、餐盒食品製造、體育用槍及彈藥製造、中藥採集、血清蛋白製造、西瓜栽培、醫用石膏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醫療器材批發:依藥事法之規定,經營醫療器材批發之行業。包括注射器、醫療耗材、齒科材料、紗布及繃帶、處方用鏡片及使用於處方用鏡片之鏡框等。包括其醫療器材租賃業務。(隱形眼鏡及其藥水、藥片亦歸入本細類)
統計分析醫療器材批發產業已在經營商船製造、太陽能晶棒製造、實驗動物飼育、打光蠟製造、洗衣機套縫製、消防水帶織製、火龍果栽培、相框材鋸製、美術燈製造、自行車輪胎製造、舞台音響設備批發、船帆縫製、蓄電池極板製造、輪胎簾布製造、遊艇製造、醫用石膏製造、量測儀器製造、電桿木鋸製、飛簷瓦製造、飲料製造機製造、中藥採集、人造肉製造、注射針製造、生啤酒製造、紗線漂染、西瓜栽培、齒輪加工機製造、家禽孵育、底片批發、望遠鏡製造、照相排版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醫療器材製造:依藥事法之規定,從事醫療器材製造之行業。包括醫學、醫療衛生材料(棉花、不織布製敷料,橡膠、塑膠製醫用材料),體外檢驗試劑、檢驗分析儀器,治療儀器設備,隱形眼鏡、保健、復健及殘障用品、助聽器、牙科填料、人工肢體、醫學檢診儀器、一般診斷用x光機、處方用鏡片及使用於處方用鏡片之鏡框等。
統計分析醫療器材製造產業已在經營心律調節器製造、放射性同位元素製造、正長岩採取、磁控管製造、血清蛋白製造、醫用石膏製造、雷汞製造、電桿木鋸製、食用甘蔗栽培、高脂乳製造、人造肉製造、假領縫製、助行器製造、外科腸線製造、導火劑製造、手帕縫製、插床製造、擔架製造、植物染料採集、注射針製造、牙膏製造、獸醫器材製造、病蟲害防治、義眼製造、聽診器製造、輸電設備製造、避雷器製造、針軋不織布製造、體育用槍及彈藥製造、麻糬製造、齒輪加工機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其他修理:凡從事JA02010 至JA02061 細類外其他修理業之行業。
統計分析其他修理產業已在經營修正液製造、室內娛樂場所營建、家禽孵育、打光蠟製造、樂器盒及樂器提箱製造、玩偶製造、皮材收集、磨刀皮帶製造、織網機製造、自行車輪胎製造、衣物柔軟劑製造、運動飲料製造、配合飼料配製、鐘錶玻璃製造、首飾修理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除許可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