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展海產行-水產品零售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西元2007-08-17)

最近異動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西元2015-12-08)

統一編號:80808580

登記機關:澎湖縣政府

負責人姓名:李麗雲

出資額(元):2,000,000

現況:核准設立

資本額(元):2,000,000

組織類型:獨資

地址:澎湖縣湖西鄉龍門村良文港119-46號1樓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澎湖縣湖西鄉龍門村良文港119之46號1樓

郵遞區號快搜:澎湖縣湖西鄉龍門村良文港119-46號1樓 郵遞區號3+2查詢

附近農、畜、水產品零售店家

營運登記業務

水產品零售:從事生鮮、冷藏、冷凍或保藏水產品之專賣零售店,如魚類、蝦蟹類、頭足類、藻類、貝介類等零售店。

未分類其他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從事4721至4723細類以外食品及飲料、菸草製品等商品之專賣零售店,如飲料、酒類、菸草製品、米糧、蛋類、茶葉、麵食品、糖果、烘焙食品等零售店。保健食品零售店亦歸入本類。

內陸漁撈

水產品零售:從事生鮮或未調理之冷凍水產品零售之行業。
統計分析水產品零售產業已在經營藻類食品製造、蝦養殖、貝介養殖、頭足類批發、魚藤栽培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罐頭、冷凍、脫水及醃漬食品製造:從事禽畜、水產、果蔬、菜餚等裝罐、冷凍、脫水及醃漬之行業。包括罐頭食品製造業、冷凍食品製造業、脫水食品製造業、醃漬食品製造業等。
統計分析罐頭、冷凍、脫水及醃漬食品製造產業已在經營火龍果栽培、脫水肉品製造、醃漬肉品製造、香茅草栽培、柴胡栽培、魚藤栽培、乾果製造、人造肉製造、去皮蔬果製造、堅果採集、果實採集、瓜子瓜栽培、花豆栽培、蔬果濃縮物製造、蜜餞製造、豆芽栽培、鮮榨蔬果原汁製造、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水稻栽培、湯類罐頭製造、素味罐頭製造、肉牛飼育、菜豆栽培、醬油製造、點心罐頭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近海沿岸及內陸漁撈:使用動力漁船在我國經濟海域(十二至二百浬)或領海(十二浬)內或湖泊、河川、水庫等內陸水域從事漁撈之行業。包括近海漁業、沿岸漁業、內陸漁撈業。
統計分析近海沿岸及內陸漁撈產業已在經營沿岸刺網、海洋植物採集、珊瑚採集、珍珠採集、近海圍網、遠洋圍網、魚藤栽培、水稻栽培、河川漁撈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備註:

※如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或廠地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或電力容量、

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2點25千瓦以上,應即辦理工廠登記,並於辦妥

前不得經營。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依據96年8月28日行政院環保署空字第0960065433B號公告「 異味污染物為空氣污染物」,本件干貝醬、小管醬、水產品加工作業依空氣污 染防制法第31條第1向第5款規定「在各級防治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 下列行為: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佈油煙或惡臭」。

※本案水污染部分: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事業類及定義,食品製造業略以罐頭及醃漬 等食品製造業:從事禽畜水產果蔬菜餚等裝罐冷凍脫水醃漬之事業,非位 於自來水水質保護區者,其:

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20立方公尺﹝噸╱日﹞以上者。

產生廢水中所含生化需氧量2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500毫 克╱公升或懸浮固體500毫克╱公升以上者。

若符合上述其一之規定,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事業排 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應向本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後, 始得排放廢污水。※廢棄物清理法部分: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4項指定事業中,本案非列管公告之製造業;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8月21日環署廢字第0960062331 號公告,免提報事業清理計畫書。

產出之廢棄物需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理之規定於營業場所內進行分類, 將可回收之物質進行回收,剩餘廢棄物始委託或自行清運至規定之衛生掩 埋場地點進行掩埋處理。※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請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如環保、衛生、消防等﹞規 定。

※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之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領有菸酒製造(或進口)許可執照之業者,變更許可執照記載事項,應依菸酒管理法第14條(或第19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申請換發許可執照;違反者,依同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處罰。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請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環保、衛生、消防等)。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