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泰汽車貨運行-汽車貨運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75年05月01日 (西元1986-05-01)
最近異動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西元2015-11-10)
統一編號:96090514
登記機關:澎湖縣政府
負責人姓名:陳月鳳
出資額(元):500,000
合夥人姓名:蔡光明
出資額(元):500,000
現況:核准設立
資本額(元):1,000,000
組織類型:合夥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長安里仁愛路68巷1號1樓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澎湖縣馬公市長安里仁愛路68巷1號
附近汽車運輸店家
澎協通汽車貨運行 (統一編號:96343216)
澎湖縣馬公市長安里仁愛路68巷1號﹝1樓﹞
明輝汽車貨運行 (統一編號:07910927)
澎湖縣馬公市長安里仁愛路68巷1號1樓
澎湖汽車貨運行 (統一編號:96685894)
澎湖縣馬公市案山里文山路358巷10號
鴻瑞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60244331)
澎湖縣馬公市西衛里光復路400號1樓
聯誼汽車貨運行 (統一編號:96375808)
澎湖縣馬公市朝陽里林森路15巷9號1樓
澎南汽車貨運行 (統一編號:96348107)
澎湖縣馬公市陽明里新生路131號
湖西汽車貨運行 (統一編號:96348704)
澎湖縣馬公市啟明里臨海路12之1號
大盟汽車商行 (統一編號:76389353)
高雄市新興區興昌里七賢一路173號
長城理容總譓 (統一編號:06785555)
高雄市新興區南港里七賢一路428號1樓及2樓之1
歐陸汽車零件行 (統一編號:81069210)
高雄市新興區中東里七賢一路301號4樓
營運登記業務
其他汽車貨運:從事以載貨汽車或聯結車運送貨物或貨櫃貨物之行業。搬家運送服務亦歸入本類。
人力供應:從事於特定期間內派遣所屬員工至客戶場所,以支援其工作之行業,如人力派遣服務。派遣員工在客戶場所工作期間,不受人力派遣業者之直接監督。提供人力資源事務管理服務,但不負責客戶員工之指揮及管理者亦歸入本類。
未分類其他建材批發:從事4611至4615細類以外建材批發之行業,如平板玻璃、纖維板批發。
汽車貨運:依公路法之規定,經營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物品快遞、收送服務亦屬本細類。
統計分析汽車貨運產業已在經營搬土採取、汽車椅套縫製、附操作員營造設備租賃、宅配服務、航空郵簡紙製造、陸稻栽培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人力派遣:指就業服務業以外之提供人力支援從事事業機構委託派遣工作之業務。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從其規定。
建築物清潔服務:從事建築物及周圍環境之清潔、打掃等服務之行業。包括地板打臘、代客清掃、大樓清洗、煙灰清潔、清洗水塔、辦公室清潔、電話清潔等服務。
統計分析建築物清潔服務產業已在經營地毯製造、大豆栽培、居家修繕用品零售、工業用線網編結、水稻栽培、油菜籽栽培、環己酮製造、瓶子清洗服務、病蟲害防治、白菜栽培、船帆縫製、辦公廳室營建、運動飲料製造、道林紙製造、鍋爐製造、電桿木鋸製、鼠害防除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室內裝潢: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以外裝潢工程之行業,如室內、櫥窗及展覽會場裝潢、壁紙張貼、高架地板安裝及疊席安裝等。
統計分析室內裝潢產業已在經營室內娛樂場所營建、建材鋸製、房屋修繕、油菜籽栽培、瓷土採取、窗簾製造、系統櫥櫃安裝、門窗材鋸製、防水繩纜絞製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建材零售:從事建材零售之行業。
統計分析建材零售產業已在經營塗料製造、居家修繕用品零售、漆布織製、金針菜栽培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營業項目於登記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為儲存、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貯存機具,並另設合法地點經營。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請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環保、衛生、消防等)。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之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領有菸酒製造(或進口)許可執照之業者,變更許可執照記載事項,應依菸酒管理法第14條(或第19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申請換發許可執照;違反者,依同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處罰。
※申請所在地1樓為 住宅區(馬公段2059、2061-1地號),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住宅區不得為,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場所。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者或資源回收站者,不在此限。
※申請所在地1樓為 住宅區(馬公段2059、2061-1地號),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4款規定,住宅區不得為汽車拖吊場、客、貨運行業、裝卸貨物場所、棧房及調度站。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者,或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及貨運寄貨站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