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旭工程行-油漆工程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西元2015-06-12)

最近異動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西元2017-02-02)

統一編號:40808959

登記機關:澎湖縣政府

負責人姓名:唐益智

出資額(元):200,000

現況:核准設立

資本額(元):200,000

組織類型:獨資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朝陽里朝陽路88號1樓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朝陽里0一五鄰朝陽路88號1樓

郵遞區號快搜:澎湖縣馬公市朝陽里朝陽路88號1樓 郵遞區號3+2查詢

附近油漆工程店家

營運登記業務

油漆粉刷、壁飾(紙)黏貼工程:從事建物及土木工程結構體之室內、外最後修整工程之行業,如防水、隔熱、隔音等隔離工程、門窗安裝、玻璃鑲嵌、油漆粉刷、壁紙張貼、瓷磚黏貼、地板安裝、廚具安裝、系統櫥櫃安裝等工程。

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從事421及422小類以外土木工程之興建、改建、修繕等行業,如水道、堤壩、港埠、煉油廠、電力及電信傳送塔、遊樂區及各種室外運動(球)場等營造及土地填築、河道開鑿、港灣疏濬等工程。涉及增設道路、公共設施等之土地劃分工程亦歸入本類。

漆料及塗料零售:從事漆料、塗料及居家修繕等建材、工具、用品之專賣零售店。

人力供應:從事於特定期間內派遣所屬員工至客戶場所,以支援其工作之行業,如人力派遣服務。派遣員工在客戶場所工作期間,不受人力派遣業者之直接監督。提供人力資源事務管理服務,但不負責客戶員工之指揮及管理者亦歸入本類。

油漆工程:油漆、烤漆、噴漆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統計分析油漆工程產業已在經營室內娛樂場所營建、建材鋸製、房屋修繕、油菜籽栽培、瓷土採取、窗簾製造、系統櫥櫃安裝、門窗材鋸製、防水繩纜絞製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防蝕、防銹工程:防蝕、防銹材料加以施塗業務。
統計分析防蝕、防銹工程產業已在經營事務機器用紙捲製造、保久乳製造、光學用清潔劑製造、冶金機械維修、動物性單一飼料製造、包工伐木、化粧箱製造、印刷排版、原電池製造、塑膠皮布印染、導火劑製造、工業用線網編結、度量衡儀器維修、廠房之產業用機械安裝、成衣繡製、投幣式電動遊戲機製造、採果機製造、木瓜栽培、林木採種、模造紙製造、機能性飲料製造、橡膠鞋製造、泵、壓縮機、活栓及活閥維修、流體傳動設備維修、漁網編製、營造用曳引機製造、發酵乳製造、皮材收集、紙菸製造、紡黏不織布製造、自行車輪胎製造、航空郵簡紙製造、船帆縫製、菸草栽培、製糖用甘蔗栽培、軌道車輛車輪製造、輸電設備製造、輻射設備維修、農作物採收、配合飼料配製、金針菜栽培、鍋爐製造、電桿木鋸製、食用甘蔗栽培、飲料製造機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統計分析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產業已在經營事務機器用紙捲製造、保久乳製造、光學用清潔劑製造、冶金機械維修、動物性單一飼料製造、包工伐木、化粧箱製造、印刷排版、原電池製造、塑膠皮布印染、導火劑製造、工業用線網編結、度量衡儀器維修、廠房之產業用機械安裝、成衣繡製、投幣式電動遊戲機製造、採果機製造、木瓜栽培、林木採種、模造紙製造、機能性飲料製造、橡膠鞋製造、泵、壓縮機、活栓及活閥維修、流體傳動設備維修、漁網編製、營造用曳引機製造、發酵乳製造、皮材收集、紙菸製造、紡黏不織布製造、自行車輪胎製造、航空郵簡紙製造、船帆縫製、菸草栽培、製糖用甘蔗栽培、軌道車輛車輪製造、輸電設備製造、輻射設備維修、農作物採收、配合飼料配製、金針菜栽培、鍋爐製造、電桿木鋸製、食用甘蔗栽培、飲料製造機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漆料、塗料零售:各種油漆、油墨、塗料、光油等零售之行業。
統計分析漆料、塗料零售產業已在經營塗料製造、居家修繕用品零售、漆布織製、金針菜栽培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人力派遣:指就業服務業以外之提供人力支援從事事業機構委託派遣工作之業務。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從其規定。

※營業項目於登記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為儲存、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貯存機具,並另設合法地點經營。

※申請所在地為住宅區,營業項目油漆工程與漆料、塗料零售業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1項第3款第2目住宅區規定不得為噴漆作業者。

※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