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浴皂手作坊-清潔用品零售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西元2015-09-07)

最近異動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西元2015-09-07)

統一編號:40809606

登記機關:澎湖縣政府

負責人姓名:蔡月滿

出資額(元):50,000

現況:核准設立

資本額(元):50,000

組織類型:獨資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光榮里文光路135巷4號1樓

是否開立發票:否

財稅營業地址:澎湖縣馬公市光榮里文光路135巷4號1樓

郵遞區號快搜:澎湖縣馬公市光榮里文光路135巷4號1樓 郵遞區號5碼查詢

附近化學原料及其製品零售店家

營運登記業務

非店面零售代理:從事4871及4872細類以外之其他無店面商品零售之行業,如以自動販賣機銷售商品。

清潔用品零售:從事4741至4745細類以外家庭器具及用品之專賣零售店,如家用攝影器材與光學產品、炊具、清潔用品、家用瓦斯器具、濾水器、餐具、器皿等零售店。

肥皂製造:從事清潔洗濯用品製造之行業,如表面活性劑、肥皂、天然甘油、洗衣粉及清潔劑、洗碟劑、衣物柔軟劑、牙膏及口腔衛生製劑等製造。

其他化粧品零售: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之專賣零售店。香水、香皂、沐浴乳、洗(潤)髮精、整髮劑、染髮劑專賣零售店亦歸入本類。

無店面零售:凡從事以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 本細類主要以網路或其他廣告工具提供廣告、型錄等商品資訊,經由郵件、 電話或網際網路下訂單後,商品直接從網際網路下載或以運輸工具運送至 客戶處。 經由電視、收音機及電話銷售商品及網際網路拍賣活動亦歸入本細類。 不包括應經許可始得銷售之商品。
統計分析無店面零售產業已在經營網皮製造、郵票印製、電桿木鋸製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清潔用品零售:從事清潔洗濯用品零售之行業,包含牙膏、牙粉之零售。
統計分析清潔用品零售產業已在經營刷卡機製造、合成乳(還原乳)製造、家禽孵育、打光蠟製造、掃街車製造、排油煙機製造、攝影機零售、望遠鏡製造、洗衣機套縫製、淨水器零售、濾袋縫製、炊具批發、照相排版、牙膏製造、紙菸製造、餐盒食品製造、體育用槍及彈藥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化粧品零售: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及香水等零售之行業。
統計分析化粧品零售產業已在經營化粧箱製造、整髮劑批發、染料製造、沐浴乳製造、洗衣機套縫製、潤滑油製造、香茅草栽培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其他綜合零售: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零售之行業。包括雜貨店、零售式量販店。
統計分析其他綜合零售產業已在經營消防水帶織製、百香果栽培、雜醇油製造、零售式量販店、便利商店、超音波洗滌機製造(實驗室及醫學用除外)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清潔用品製造:從事清潔洗濯用品製造之行業。牙膏、牙粉等盥洗用品製造亦歸入本細類。
統計分析清潔用品製造產業已在經營光學用清潔劑製造、口香糖製造、合成乳(還原乳)製造、天敵昆蟲採集、工業用線網編結、洗衣機套縫製、活菌清潔劑製造、滌油劑製造、牙膏製造、生啤酒製造、皂膏製造、肥皂絲製造、衣物柔軟劑製造、表演海獸養殖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化粧品製造:從事化粧品製造之行業。化粧用香料之製造或萃取亦歸入本細類。
統計分析化粧品製造產業已在經營剃鬚膏製造、化粧箱製造、卸粧劑製造、唇膏製造、指甲油去光水製造、染料製造、止汗劑製造、沐浴乳製造、洗衣機套縫製、潤滑油製造、爽身粉製造、痱子粉製造、眉膏製造、眼罩縫製、胭脂製造、花豆栽培、調味乳製造、身體除臭劑製造、面紗織製、香茅草栽培、髮網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從事食品什貨、飲料零售之行業。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糖果之製造零售者,亦歸入本細類。
統計分析食品什貨、飲料零售產業已在經營乳牛飼育、保久乳製造、咖啡栽培、桶板鋸製、檳榔栽培、生啤酒製造、米果製造、糕餅批發、糖漿製造、罐頭食品零售、肉牛飼育、自行車輪胎製造、茶樹栽培、菸草栽培、蛋雞飼育、調味乳製造、豆芽栽培、酒精汽油製造、飲料製造機製造、魚藤栽培、麵糰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申請營業所在地1樓為住宅區,申請營業項目清潔用品製造業仍需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23款其他縣(市)政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並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或土地之使用。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