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高爾夫球場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66年11月29日 (西元1977-11-29)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西元2017-07-10)

統一編號:20771954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資本總額(元):229,500,000

實收資本額(元):229,500,000

代表人姓名:林伯實

公司所在地:彰化縣大村鄉福興村學府路77號

登記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彰化縣大村鄉福興村學府路77號

郵遞區號快搜:彰化縣大村鄉福興村學府路77號 郵遞區號3+3查詢

經理人:林伯實

董事長:林伯實持有股份數2,250,000

董事:林伯豐持有股份數2,040,000

董事:林伯淳持有股份數1,800,000

監察人:林嘉明持有股份數15,000

附近運動場館公司

營運登記業務

高爾夫球場及練習場:從事室內(外)運動場館經營管理之行業,如球類運動場館、室內(外)游泳池、拳擊館、田徑場、健身中心及賽車場等經營管理。以自有運動場所從事籌辦職業或業餘運動競賽之組織亦歸入本類。

餐館:從事調理餐食提供現場立即食用之餐館。便當、披薩、漢堡等餐食外帶外送店亦歸入本類。

未分類其他食品及飲料、菸草製品零售:從事4721至4723細類以外食品及飲料、菸草製品等商品之專賣零售店,如飲料、酒類、菸草製品、米糧、蛋類、茶葉、麵食品、糖果、烘焙食品等零售店。保健食品零售店亦歸入本類。

菸酒零售:從事4721至4723細類以外食品及飲料、菸草製品等商品之專賣零售店,如飲料、酒類、菸草製品、米糧、蛋類、茶葉、麵食品、糖果、烘焙食品等零售店。保健食品零售店亦歸入本類。

高爾夫球場:依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之規定,經營設有發球台、球道及果嶺之五個洞以上之高爾夫球場者。
統計分析高爾夫球場產業已在經營保久乳製造、健身器材製造、合成乳(還原乳)製造、壘球場、射擊靶製造、拳擊館、排油煙機製造、撞球桿、桌及球製造、攀岩場、柔道指導、桌巾縫製、棒鋼製造、游泳池廢水清理、溜冰鞋製造、滑石礦採取、漆布織製、田徑場、空膠囊製造、籃球及網製造、網皮製造、羽毛球拍及球製造、賽車場、足球及網製造、跆拳道指導、運動飲料製造、馬鈴薯栽培、高脂乳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從事 F101040 至 F101980 細類以外之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之行業。
統計分析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產業已在經營天敵昆蟲採集、未具船型載具製造、棉花栽培、生啤酒製造、蠶飼育、靈芝栽培、青花菜栽培、麻糬製造、乳牛飼育、優格製造、冰淇淋製造、奶粉製造、橄欖栽培、牛蒡栽培、花豆栽培、葵花油批發、蛋雞飼育、食用甘蔗栽培、黃麻栽培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其他農畜水產品零售:從事F201010 至F201980 細類外之其他農、畜、水產品零售之行業。
統計分析其他農畜水產品零售產業已在經營乳牛飼育、保久乳製造、咖啡栽培、桶板鋸製、檳榔栽培、生啤酒製造、米果製造、糕餅批發、糖漿製造、罐頭食品零售、肉牛飼育、自行車輪胎製造、茶樹栽培、菸草栽培、蛋雞飼育、調味乳製造、豆芽栽培、酒精汽油製造、飲料製造機製造、魚藤栽培、麵糰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從事食品什貨、飲料零售之行業。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糖果之製造零售者,亦歸入本細類。
統計分析食品什貨、飲料零售產業已在經營乳牛飼育、保久乳製造、咖啡栽培、桶板鋸製、檳榔栽培、生啤酒製造、米果製造、糕餅批發、糖漿製造、罐頭食品零售、肉牛飼育、自行車輪胎製造、茶樹栽培、菸草栽培、蛋雞飼育、調味乳製造、豆芽栽培、酒精汽油製造、飲料製造機製造、魚藤栽培、麵糰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菸酒零售:從事菸酒零售之行業。
統計分析菸酒零售產業已在經營乳牛飼育、保久乳製造、咖啡栽培、桶板鋸製、檳榔栽培、生啤酒製造、米果製造、糕餅批發、糖漿製造、罐頭食品零售、肉牛飼育、自行車輪胎製造、茶樹栽培、菸草栽培、蛋雞飼育、調味乳製造、豆芽栽培、酒精汽油製造、飲料製造機製造、魚藤栽培、麵糰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餐館: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點叫後立即在現場食用之行業。如中西式餐館業、日式餐館業、泰國餐廳、越南餐廳、印度餐廳、鐵板燒店、韓國烤肉店、飯館、食堂、小吃店等。包括盒餐。
統計分析餐館產業已在經營便利商店、小麥栽培、快捷郵件遞送、披薩外帶店、日期機製造、牛蒡栽培、自行車輪胎製造、速食穀片製造、鐵礦採取、韓國烤肉店、食用甘蔗栽培、飯糰製造、餐盒食品製造、麵糰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除許可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