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藥批發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西元2010-10-22)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西元2011-04-19)

統一編號:53187519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資本總額(元):3,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3,000,000

代表人姓名:林美玲

公司所在地: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145號3樓

登記機關:新北市政府

是否開立發票:否

財稅營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復興里北新路三段145號3樓

郵遞區號快搜: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145號3樓 郵遞區號3+3查詢

董事長:林美玲持有股份數290,000

董事:萬國良持有股份數10,000

董事:林入萬持有股份數0

監察人:楊道民持有股份數0

附近藥物、化粧品批發公司

營運登記業務

中藥批發:從事中西藥品及醫療用品、耗材批發之行業。

西藥批發:從事中西藥品及醫療用品、耗材批發之行業。

醫療耗材批發:從事中西藥品及醫療用品、耗材批發之行業。

其他化粧品批發: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批發之行業。香水、香皂、沐浴乳、洗(潤)髮精、染髮劑批發亦歸入本類。

中藥批發:依藥事法之規定,經營中藥批發、調劑之行業。
統計分析中藥批發產業已在經營中藥採集、人造肉製造、注射針製造、生啤酒製造、紗線漂染、西瓜栽培、醫用石膏製造、齒輪加工機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西藥批發:依藥事法之規定,經營西藥批發之行業。包括原料藥。
統計分析西藥批發產業已在經營中藥採集、人造肉製造、注射針製造、生啤酒製造、紗線漂染、西瓜栽培、醫用石膏製造、齒輪加工機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醫療器材批發:依藥事法之規定,經營醫療器材批發之行業。包括注射器、醫療耗材、齒科材料、紗布及繃帶、處方用鏡片及使用於處方用鏡片之鏡框等。包括其醫療器材租賃業務。(隱形眼鏡及其藥水、藥片亦歸入本細類)
統計分析醫療器材批發產業已在經營商船製造、太陽能晶棒製造、實驗動物飼育、打光蠟製造、洗衣機套縫製、消防水帶織製、火龍果栽培、相框材鋸製、美術燈製造、自行車輪胎製造、舞台音響設備批發、船帆縫製、蓄電池極板製造、輪胎簾布製造、遊艇製造、醫用石膏製造、量測儀器製造、電桿木鋸製、飛簷瓦製造、飲料製造機製造、中藥採集、人造肉製造、注射針製造、生啤酒製造、紗線漂染、西瓜栽培、齒輪加工機製造、家禽孵育、底片批發、望遠鏡製造、照相排版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化粧品批發: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及香水等批發之行業。
統計分析化粧品批發產業已在經營化粧箱製造、整髮劑批發、染料製造、沐浴乳製造、洗衣機套縫製、潤滑油製造、香茅草栽培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國際貿易: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管理顧問:從事提供企業管理、諮詢及有關問題研討之行業。包括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醫院管理顧問、大樓管理顧問業、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但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統計分析管理顧問產業已在經營ISO認證企業顧問、人造肉製造、公事包製造、生啤酒製造、組合紙板製造、行道樹栽培、財產保險、銷售管理顧問服務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一般廣告服務:從事報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廣告之設計、繪製等行業。從事廣告代理之行業亦歸入本類。包括廣播電視以外之廣告代理及其策劃製作;廣告及多媒體幻燈片、相片之企劃設計、製作;各類商品之型錄、海報、報紙廣告、傳單、說明書之設計製作;公車、站牌、車身、車廂、廣告之設計製作;慶典彩牌、霓虹燈、汽球廣告之設計製作;戶外海報、活動看板之設計製作;廣告工程等業務。

產品設計:從事服飾、景觀、室內、花藝設計以外,針對人類價值(方便品味、邏輯及美學)在特別著重結構、功能、價值及經濟性下,將美學及人體工學應用到逐漸大量機器生產之環境裡,而創造出能反映製造者之精巧技術且具視覺吸引力之產品設計之行業。積體電路之設計、專利商標之設計,企業產品形象塑造之設計、顧問亦歸入本細類。
統計分析產品設計產業已在經營交通車經營、冷凍冷藏肉類製造、化粧箱製造、土壤處理及施肥、地毯製造、大豆栽培、工業用線網編結、建材鋸製、應用軟體出版、採果機製造、機能性飲料製造、水稻栽培、環己酮製造、積體電路(IC)製造、結核菌素製造、製糖用甘蔗栽培、電桿木鋸製、音效卡製造、企業總管理處、包工伐木、商船製造、多元醇製造、家禽孵育、平板電腦製造、服飾帶織製、流體傳動設備維修、珠雞飼育、視訊卡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除許可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