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不動產買賣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西元2013-12-31)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西元2014-03-19)

停業日期(起)民國106年04月20日 (西元2017-04-20)

停業日期(迄)民國107年04月19日 (西元2018-04-19)

統一編號:54613619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資本總額(元):3,000,000

代表人姓名:伍宇聖

公司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新光路140巷18號

登記機關: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停業核准(備)機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是否開立發票:否

財稅營業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意誠里新光路140巷18號

郵遞區號快搜:高雄市苓雅區新光路140巷18號 郵遞區號5碼查詢

董事:伍宇聖出資金額3,000,000

附近不動產買賣租賃公司

營運登記業務

不動產租賃:從事自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及不動產轉租賃之行業。不涉及增設道路、公共設施等不動產劃分而出售之行業亦歸入本類。

不動產買賣:從事自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及不動產轉租賃之行業。不涉及增設道路、公共設施等不動產劃分而出售之行業亦歸入本類。

其他未分類不動產服務:從事6891細類以外之其他不動產服務之行業,如不動產估價等。

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務:收買金融機構因辦理法定業務對第三人所發生之金錢債權及附隨之擔保物權,並以自己名義行使請求權或再行讓售他人之業務;接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業務。
統計分析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務產業已在經營共同天線工程、員工餐廳、期刊出版、金針菜栽培、集成(層積)材製造、儲匯代理、創業投資公司、投幣式電動遊戲機製造、退休基金計畫、信號產生、分析與處理儀器製造、建材鋸製、抵押顧問及經紀、票券金融、第三方支付服務、電桿木鋸製、基因工程藥品製造、商船製造、專業爆竹煙火批發、採果機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拍賣務:接受金融機構之委託,對其因辦理法定業務所發生之金錢債權及附隨之擔保物權,依債權性質辦理公平市價之評定或評定後之拍賣業務。
統計分析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拍賣務產業已在經營共同天線工程、員工餐廳、期刊出版、金針菜栽培、集成(層積)材製造、儲匯代理、創業投資公司、投幣式電動遊戲機製造、退休基金計畫、信號產生、分析與處理儀器製造、建材鋸製、抵押顧問及經紀、票券金融、第三方支付服務、電桿木鋸製、基因工程藥品製造、商船製造、專業爆竹煙火批發、採果機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不動產買賣:購進不動產逕行出售或整理修繕後辦理出售之行業。
統計分析不動產買賣產業已在經營住宅及公寓營建、公事包製造、土壤處理及施肥、工業用線網編結、新聞紙製造、殯葬場所之投資開發、興建及租售、不織布紙巾製造、大豆栽培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不動產租賃:從事老人住宅以外之不動產之出租業務。如土地、住宅、廠房、倉庫、辦公大樓、攤位、會議室、錄音室或其他不動產之出租。
統計分析不動產租賃產業已在經營住宅及公寓營建、公事包製造、土壤處理及施肥、工業用線網編結、新聞紙製造、殯葬場所之投資開發、興建及租售、不織布紙巾製造、大豆栽培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其他金融、保險及不動產:從事 H101 至 HZ06 小類以外之其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統計分析其他金融、保險及不動產產業已在經營共同天線工程、員工餐廳、期刊出版、金針菜栽培、集成(層積)材製造、儲匯代理、創業投資公司、投幣式電動遊戲機製造、退休基金計畫、信號產生、分析與處理儀器製造、建材鋸製、抵押顧問及經紀、票券金融、第三方支付服務、電桿木鋸製、基因工程藥品製造、商船製造、專業爆竹煙火批發、採果機製造、保久乳製造、風力發電系統設備製造、不織布紙巾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其他工商服務:從事 IZ01 至 IZ18 小類外其他工商服務之行業。如積體電路卡(即IC卡)之代售。
統計分析其他工商服務產業已在經營商船製造、振動防制設備製造、材料檢驗、機能性飲料製造、汽車椅套縫製、產品認證服務、礦泉水製造、運動飲料製造、非碳複寫原紙製造、食用甘蔗栽培、ISO認證企業顧問、代謝物檢驗試劑製造、古錢批發、專業爆竹煙火批發、林木採種、氣化噴霧劑製造、漁網編製、珠雞飼育、環己酮製造、紡黏不織布製造、藝術品批發、輻射設備維修、農作物採收、信號產生、分析與處理儀器製造、包工伐木、地毯製造、文具盒製造、會計諮詢、條碼閱讀機製造、獨木舟製造、速食穀片製造、郵票印製、電桿木鋸製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除許可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