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和商號-畜產品零售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西元2016-11-15)
最近異動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西元2016-11-15)
統一編號:47750616
登記機關:澎湖縣政府
負責人姓名:陳幸娟
出資額(元):80,000
現況:核准設立
資本額(元):80,000
組織類型:獨資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石泉里石泉1-179號1F
是否開立發票:否
財稅營業地址:澎湖縣馬公市石泉里001鄰1―179號1樓
附近農、畜、水產品零售店家
十全行 (統一編號:87745127)
澎湖縣馬公市石泉里2之66號1樓
新其興商號 (統一編號:18226450)
澎湖縣馬公市石泉里11之15號
長豐食品商行 (統一編號:25769942)
澎湖縣馬公市長安里光明路49巷1號(1樓)
成美商號 (統一編號:60361695)
澎湖縣馬公市西衛里光復路445巷3號
進發商號 (統一編號:87754173)
澎湖縣馬公市朝陽里林森路87巷10弄5號
金利號 (統一編號:87750612)
澎湖縣馬公市朝陽里林森路25號
羊味珍 (統一編號:18228909)
澎湖縣馬公市光復里海埔路47號1樓
興龍進商號 (統一編號:10404109)
澎湖縣馬公市光榮里敬業街35巷1弄1號1樓
宏益商店 (統一編號:96680119)
澎湖縣馬公市樹德路29號
芳儀寵物美容工作坊 (統一編號:42231806)
新北市中和區民享街94號(1樓)
營運登記業務
畜肉零售:從事生鮮、冷藏、冷凍或保藏肉品之專賣零售店。家禽活體零售店亦歸入本類。
水產品零售:從事生鮮、冷藏、冷凍或保藏水產品之專賣零售店,如魚類、蝦蟹類、頭足類、藻類、貝介類等零售店。
未分類其他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從事4721至4723細類以外食品及飲料、菸草製品等商品之專賣零售店,如飲料、酒類、菸草製品、米糧、蛋類、茶葉、麵食品、糖果、烘焙食品等零售店。保健食品零售店亦歸入本類。
未分類其他家用器具及用品零售:從事4741至4745細類以外家庭器具及用品之專賣零售店,如家用攝影器材與光學產品、炊具、清潔用品、家用瓦斯器具、濾水器、餐具、器皿等零售店。
畜產品零售:從事生鮮或未調理之冷凍畜禽肉零售之行業。家禽零售亦歸入本類。
統計分析畜產品零售產業已在經營家禽孵育、畜力車製造、禽肉批發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水產品零售:從事生鮮或未調理之冷凍水產品零售之行業。
統計分析水產品零售產業已在經營藻類食品製造、蝦養殖、貝介養殖、頭足類批發、魚藤栽培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從事食品什貨、飲料零售之行業。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糖果之製造零售者,亦歸入本細類。
統計分析食品什貨、飲料零售產業已在經營乳牛飼育、保久乳製造、咖啡栽培、桶板鋸製、檳榔栽培、生啤酒製造、米果製造、糕餅批發、糖漿製造、罐頭食品零售、肉牛飼育、自行車輪胎製造、茶樹栽培、菸草栽培、蛋雞飼育、調味乳製造、豆芽栽培、酒精汽油製造、飲料製造機製造、魚藤栽培、麵糰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日常用品零售:從事日常用品零售之行業。包括炊具、掃帚、刷子、餐具、器皿、鏡子、家庭及衛生用紙等。
統計分析日常用品零售產業已在經營地毯製造、壁紙製造、家禽孵育、寢具批發、掛毯製造、枕心縫製、桌巾縫製、椅套批發、毛條併製、百香果栽培、相框材鋸製、窗簾製造、繡製掛屏批發、花豆栽培、草莓栽培、藤採集、蚊帳織製、被套縫製、刷卡機製造、合成乳(還原乳)製造、打光蠟製造、掃街車製造、排油煙機製造、攝影機零售、望遠鏡製造、洗衣機套縫製、淨水器零售、濾袋縫製、炊具批發、照相排版、牙膏製造、紙菸製造、餐盒食品製造、體育用槍及彈藥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農產品零售:農產品,如蔬菜、水果及依糧食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兼營小規模糧食等零售之行業。
統計分析農產品零售產業已在經營乳牛飼育、保久乳製造、咖啡栽培、桶板鋸製、檳榔栽培、生啤酒製造、米果製造、糕餅批發、糖漿製造、罐頭食品零售、肉牛飼育、自行車輪胎製造、茶樹栽培、菸草栽培、蛋雞飼育、調味乳製造、豆芽栽培、酒精汽油製造、飲料製造機製造、魚藤栽培、麵糰製造、水稻栽培、蔬果濃縮物製造可獲得較多經濟發展收益,建議可與此方面業者拓展開發合作。
※營業項目於登記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為儲存、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貯存機具,並另設合法地點經營。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